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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1.研究、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实验室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制(修)订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

2.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等。

3.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4.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数据统计与报送工作。

5.负责房屋建筑、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建账、对账、核查、盘点等管理工作,以及低值品管理工作。并指导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7.负责审核国有资产调拨、出租、出借、转让、报损、报废等并组织办理相关业务。

8.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监督,牵头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诉。

9.负责监督、组织考核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10.负责拟定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

11.参与学校固定资产新增配置项目的立项和绩效考核工作。

12.负责各学院实验室面积的核算、分配、调整。

13.负责组织教学实验室建制的规范和核准工作。

14.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督导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

15.负责教学、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的联系、监管工作。

16.负责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17.负责大精设备开放与共享管理工作。

18.负责组织大精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工作。

19.负责实验教学维持经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用)的精细化预算与管理。

20.负责国家管控类化学品计划、审核与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