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材料、易耗品、耐用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1-17浏览次数: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材料、易耗品、耐用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规范日常使用,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轻化〔2021〕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单位、各部门,用校内各项经费(包括行政事业费、教学运行费、科研项目费、单位发展基金等)购置的物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具体分为:

  1.材料:指在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化学药品等。

2.易耗品:指可多次使用但易损耗,且不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实验动物等。

3.耐用品: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且不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黑板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物品的购置、建账、使用和处置,实行“学校监督,学院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实处”)是物品的主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物品管理行使监督检查等职能;各学院、行政职能部门、科研机构等部门为学校物品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物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国实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学校物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 导使用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物品的账目;

(三) 指导使用管理单位做好归口管理物品的报废处置工作。

第七条  物品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贯彻执行学校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物品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二) 确定本单位负责物品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明确物品使用人的责任;

(三) 建立本单位物品管理账目,定期进行账物核查,做到账实相符;

(四) 负责本单位物品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五) 负责本单位物品报废报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实处报备。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合理制定采购计划,按学校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耐用品,以及材料、易耗品由各使用管理单位建账管理;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耐用品,除各使用管理单位建账管理外,须纳入学校耐用品库管理。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品,各使用管理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实施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并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或人为原因等造成自燃、爆炸等事故。

第十一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易与个人物品混淆的“两用物资”(如电风扇、饮水机、计算器、万用表、天平秤、灯具、音响、电子工具等)的领用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要定期对物品进行盘点,妥善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国实处和有关部门。学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已纳入学校耐用品库管理的物品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作,经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国实处报备。任何个人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报废报损物品如有残值,参照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办理,并将资料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  四川理工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有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材料、易耗品、耐用品管理办法,报国实处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实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试行。

 


附件1:四川轻化工大学关于印发《四川轻化工大学材料、易耗品、耐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0.43M)[下载]  [PDF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