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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 办法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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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责任,规范工作,强化监管,有效防范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学校(含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参考模板(2.0 版)》的通知(川教函〔2021〕553号)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各科研机构或平台(以下统称各单位)管辖的校内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综合治理”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各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责任到室到岗到人。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奖惩结合,与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等挂钩,对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全体副职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发展规划与综合改革处、武装保卫部(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技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基建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研究制定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及运行机制;

(三)研究决定实验室安全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组织、协调、执行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为统筹推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下设专项工作组。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分工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发展规划与综合改革处

贯彻落实党的安全方针政策,把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及时批转下发上级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文件和批示,并做好督查督办;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报告、简报、信息等。

(二)武装保卫部(处)

负责实验室消防、安防设施的建设及日常管理、维护;实验室消防、安防的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实验室监控系统的统筹规划与建设;指导和检查各主体责任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库及暂存室的日常安全管理;指导协助后勤基建处、各主体责任单位做好实验室所在楼宇人员出入管理;保护事故现场和组织应急疏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承担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学校制度的执行,综合监督管理学校实验室安全;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规划和建设;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组织学校与各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指导各单位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制度,协同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保卫部(处)做好学校层面的实验室安全培训;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督促各单位按学科特点开展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特种设备等危险物品的领用、使用、搬运、储存以及化学品的申购、存储与使用实施监管,做好危险废弃物的集中收集和处置,建立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控方案;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监督安全隐患整改;协助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推进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室安全专职管理队伍及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协同武装保卫部(处)做好实验室监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安全条件的建设。

建立实验用房和实验仪器设备动态台账;组织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全周期管理制度;完善实验室仪器设备处置机制,对超期服役设备、无法使用设备及时报废回收,加强监管。

(四)组织部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干部考核评价及奖惩体系;执行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责任者做出的相应处理决定。

(五)宣传部

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校园实验室安全良好氛围。

(六)人事处

优化实验技术系列人员管理机制,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实验室安全专职管理队伍及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聘期考核及奖惩体系,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价及奖惩体系,纳入教职工职称及岗位评聘体系;执行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责任者做出的相应处理决定。

(七)计划财务处

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实验室安全相关设备设施、隐患整改、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处置、信息化建设等实验室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八)科技处

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为科研项目立项提供评估。

(九)教务处

建立并落实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科竞赛等本科教学相关实验活动的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督促师生在安全条件下开展教学活动;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科特点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或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作为实验课程必讲必考内容。

(十)研究生部

督导研究生培养学院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引导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增强学生安全意识;督导研究生培养学院建立并落实实验教学、毕业论文、学科竞赛、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研究生教学相关实验活动的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督促师生在安全条件下开展教学活动;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科特点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或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作为实验课程必讲必考内容;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生管理规定和评奖评优体系;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研究生导师招生及遴选工作体系;执行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责任者做出的相应处理决定。

(十一)学生工作部(处)

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引导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生管理规定和评奖评优体系;执行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责任者做出的相应处理决定。

(十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组织落实留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管理中加强实验室安全宣讲,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科特点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或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作为实验课程必讲必考内容;将实验室安全纳入留学生工作规章制度和评奖评优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留学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执行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责任者做出的相应处理决定。

(十三)后勤基建处

建立并落实实验室内水、电、暖、空调、楼宇通风等基础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做好实验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管与维护整改。建立并落实实验室用房(包括新建与改造)相关建筑结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十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预算有保障前提下,优先执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采购招标。

(十五)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组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处级领导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为每间实验室配置一名安全责任人。开展相关考核、奖惩工作;

(二)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本单位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筹措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经费,解决实验室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协助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切实达到整改要求;

(二)督促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与每一位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的师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承诺书)》;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严格落实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制度,系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突发事故演练;

(四)具体负责对教学、科研所需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特种设备等危险物品的购置申请进行审批,对其购买、运输、储存、领用、使用、退还和实验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管。建立本单位危险源分布清单,建立针对重要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

(五)根据需要在教职工中选聘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明确职责,协助开展安全培训、巡查整改等工作;

(六)系统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等。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管理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代表实验室与上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制度,与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承诺书)》,并承担实验室的设备培训、安全教育、告知、警示、告诫、制止等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学校及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具体情况,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准入制度、值班制度、个人防护、设备维护、管理和操作规程、重要危险源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组织落实规章制度及安全警示标识上墙工作;

(三)建立实验室危险源清单,对实验室内所有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特种设备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用、使用、退还和实验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实验室设备的存放进行审批;

(五)安排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日志、危险化学品台账、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贵重及特种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等实验室技术安全档案。配置必要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七)负责组织实验室环境卫生和安全巡视等日常工作并做好记录,积极配合学校及上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自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及项目负责人对实验项目安全及师生安全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按要求完成学习培训考核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承诺书)》,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三)对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告知学生实验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开展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为学生配置有效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冒险开展高危险性实验;

(四)具体负责实验项目所需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特种设备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用、使用、退还和实验废弃物处置;

(五)教育并指导具体实验人员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日志、危险化学品台账、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贵重及特种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等实验室技术安全档案,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环境卫生和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对实验室及自身安全承担责任,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人员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前须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按要求完成学习培训考核,并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指导教师共同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承诺书)》,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二)严格遵守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实验项目需经指导老师(实验指导教师、本科生或研究生导师、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知晓实验项目的危险性,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对实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实时防范;

(四)未经指导教师(实验指导教师、本科生或研究生导师、项目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得购置、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特种设备等危险物品,更不得在教学、科研项目中超计划、超范围购置或使用以上物品,不开展高危险性实验;

(五)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六)有权对实验室的安全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七)因本人原因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事故直接责任。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准入、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仪器设备、用电、消防安防、安全设施、安全应急、日常工作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加强知识能力培训,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均需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按要求完成学习培训考核或取得审批备案,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

(二)安全风险评估。对实验室用房及其水、电、暖、空调、楼宇通风等实验环境场所的基础设施,以及在实验室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安全条件准入和实验过程管理。

(三)危险源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等的采购、运输、存储、领用、使用、处置等进行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做好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建立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控方案。

(四)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维修维护、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特别是对压力气瓶、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超期服役及老旧仪器设备、自制自研设备、特种设备等要做好妥善管理。

(五)用电安全管理。加强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对实验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用电教育,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经常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六)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设施,按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防火工作。

(七)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依工作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警示标识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与应急处置用品,并做好设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八)安全应急管理。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对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

(九)日常安全管理。实验室要将日常安全工作落实落细,对安全行为规范、安全信息牌、钥匙(门禁)、值班值日、档案记录、工作台账、物品摆放、环境卫生、防护穿戴、实验看守、水电气门窗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章 检查与整改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确保“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任务开展实验室安全督查、抽查或专项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被查各单位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扰检查或调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多次整改不力的实验室,可进行封停,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督查制度,对本单位实验室组织开展定期检查或抽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实验室落实隐患整改。各单位要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有能力解决的,应立即整改;暂无能力解决的,应首先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方案,推进问题解决。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严格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每日巡视检查,做好值日值班,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停止实验,同时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督查、检查应如实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奖惩与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个人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考评,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评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涉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相应规范或流程。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四川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川理工教〔2004〕1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

 

 

 

 

 

 

 

 

 

 

 

 

 

 

 

 

四川轻化工大学办公室                   20229月13日印



附件1:四川轻化工大学关于印发《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0.05M)[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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