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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属资产校外放置使用管理细则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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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属资产校外放置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属资产在校外放置使用的管理,合理、安全、高效使用校属资产,保障各单位在校外从事科研、教学等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外单位”特指我校控制或归属的校区范围之外,且与学校有隶属或合作关系的单位(包括校外研究院、校外教学科研基地等)。

第三条 校属资产原则上不得校外放置,要严格控制校外放置的校属资产使用范围、用途和期限,未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或盈利活动。下列情况由申请单位填写《校属资产校外放置使用申请表》,并提供校外放置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校外放置:

(一)因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需要,且已审核批复的项目立项书或已签署生效的合同对校外放置使用有明确要求;

(二)因完成教学实践任务需要,且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同意校外放置。

第四条 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相关规定,不得在校外放置使用。

第五条 校属资产校外放置的申请单位是校外放置装备资产的责任单位,要落实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专门管理和维护。因岗位调整、离职或退休等造成领用人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调整交接,确保装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 责任单位要充分论证校属资产校外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校属资产搬移至校外放置时,责任单位须确保设备安全完好并承担全部搬移费用。

第八条 校属资产校外放置使用的期限以学校审批确认的期限为准。期限期满,责任单位应及时收回校外放置的校属资产,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变更校属资产放置地点信息。

第九条 校外放置的校属资产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责任单位应遵循学校装备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申购论证、调试验收、维护保养等程序,并纳入校属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条 校外放置的校属资产需要处置时,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四川轻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非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外放置使用的校属资产转让、转租、变卖、担保、抵押、经营或交于的校内外使用单位之外的第三方使用。

第十二条 校外放置的校属资产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集中统一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外放置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责令使用(保管)部门限期整改和纠正,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资产外置,收回学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未经审批擅自把校属资产放置在校外使用,或逾期没有及时收回学校,或管理不善造成毁损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轻化工大学 

                                                                  2023年6月19日

 

四川轻化工大学关于印发《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属资产校外放置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pdf

 

附件1:四川轻化工大学关于印发《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属资产校外放置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pdf  (0.09M)[下载]  [PDF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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