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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实施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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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轻化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四川轻化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轻化工大学

2022年5月19日

 

 

四川轻化工大学

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固定资产的责任心,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遗失,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轻化〔2021〕140号)和《四川轻化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川轻化〔2021〕18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均应赔偿。

第三条  赔偿主体应为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安全制度,认真落实资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建立本单位资产使用台账,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教育,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遗失。

第五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责任事故,并书面记录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情况,作为其鉴定资料。固定资产损坏、遗失发生后,资产使用单位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对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赔偿原则与责任认定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遗失,赔偿主体须按规定标准予以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仪器设备;

(二)未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卸、组装、改装仪器设备和物资家具等;

(三)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保管不当,致使固定资产受损、遗失、被盗等;

(四)对固定资产保管不善,公物私用或未经批准擅自携出校外造成损失;

(五)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而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时发现质量问题且不如实上报;

(六)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设法减小损失程度、且主动如实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因工作需要,携带仪器设备外出工作或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的仪器设备损坏、遗失。

第八条  下列情况,经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损失。

(一)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或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已采取防护措施,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坏;

(二)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被盗、被抢造成的遗失,不属于管理责任事故,且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的;

(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所致;

(四)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或遗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会影响设备功能。

第九条  下列情况,除责令赔偿主体赔偿外,还将酌情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生固定资产损坏、遗失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二)固定资产损失特别重大,导致严重后果;

(三)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所致。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责任认定,按照资产用途及使用性质的不同,由业务归口部门牵头组织进行责任认定,具体分别是:

(一)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的损坏或遗失,由后勤基建处会同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实处”)、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责任认定;

(二)办公用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损坏或遗失,由使用单位会同国实处以及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责任认定;

(三)教学用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损坏或遗失,由使用单位会同教务处、国实处以及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责任认定;

(四)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损坏或遗失,由使用单位会同科技处、国实处以及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责任认定;

(五)纸质图书、音像、光盘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单位、图书馆、国实处会同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责任认定。

(六)学生宿舍内设备及家具的损坏或遗失,由后勤基建处会同国实处、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遗失后,使用单位应在三天内填写好《四川轻化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失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给第十条所述业务归口部门。

第十二条  业务归口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认定赔偿主体和赔偿方案。其中符合本规定第七条酌情减轻赔偿情形的,由业务归口部门认定具体赔偿比例,赔偿比例不得低于标准赔偿金额的50%。

第三章 赔偿标准与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坏或遗失,根据以下办法确定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情况,按零配件的价值和修理费计算;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情况,按修理费和材料费计算;

(三)因损坏无法修复,导致不能使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计算赔偿标准,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原值-残值)÷最低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已用年限)(残值参照同类物资报废后出售所得的价值,不能确定残值时,金额为原值×5%。下同);

当已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时,赔偿残值。

(四)资产遗失,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计算赔偿标准,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原值÷最低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当已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时,应赔偿金额=原值÷已使用年限。

(最低使用年限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所登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准)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物的损坏,按恢复房屋建筑物原功能所需费用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绿化植物的损坏或遗失,按当期同品种同规格植物的市场价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图书资料损坏或遗失的赔偿标准由图书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若符合本规定第七条酌情减轻赔偿情形或第八条不予赔偿情形,由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程序报学校审定。

第十八条  赔偿款由赔偿主体所在部门根据赔偿数额大小确定偿还期限,赔偿主体应在偿还限期内主动赔偿。若超期仍未赔偿的,由赔偿主体所在部门负责催缴;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计划财务处从其学校所发工资、奖励等中代扣。

第十九条  赔偿款上交计划财务处后,赔偿主体应凭计划财务处出具的收据及时到国实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遗失,按本办法予以赔偿。若相关师生员工负有连带责任,其需分担相关赔偿义务。学生拒不缴纳或逾期未付清赔款者,三个月内所在学院书面告知,并报学生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材料、易耗品、耐用品的损坏、遗失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实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轻化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登记表》

 

附件

四川轻化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登记表

资产使用单位:

事件经过:

 

 

事件责任人签字:                  

资产名称

资产

编号

资产型号

购置日期

数量

原价

赔偿方式

(标准赔偿/减轻赔偿/免予赔偿)

 

 

 

 

 

 

 

 

 

 

 

 

 

 

 

 

 

 

 

 

 

 

 

 

 

资产使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业务归口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国实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校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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