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管理规定(修订)
时间:2022-10-10 15:43:59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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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地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安全顺利地把化学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有害有毒废液、废固统一收集后,集中委托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实验室要支持、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废液废固产生。对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实处)暂时不能委托外送处理的危险废液废固,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废物产生单位及个人负责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危险废液废固产生单位和个人、废液废固收集的有关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懂得废液废固收集潜在的危险性,懂得预防措施,懂得应急方法。必须按本规定所约定的原则,以确保废液废固收集过程中统一、规范分类及安全有效管理。

第四条  集中外送委托处理的废液废固主要类别为:有机废液、重金属废液、过期变质固体、液体药品、废试剂瓶等。如废液废固产生方没有详细提供成份及成份特性的,或目前暂时无法委托处理的废液废固,国实处不予接受。

第五条  各相关学院实验中心设立废液废固临时收集点,各实验室每周五上午将本实验室的废液废固转运至各校区的危险废弃物中转站(以下简称中转站)暂存,国实处根据中转站废液量及时联系委托单位到校转运。

第六条  各实验室向中转站转送废液废固时,应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化学类实验室废液废固转运三联单》。完整填写三联单中各条信息,特别是所送废液废固中主要成分及危险特性,并将三联单中第一联贴在容器上,第二联交中转站,第三联由产生方自行保留以备检查。各实验中心要对处理的废液废固建立台帐,定期(每学期期末)将台帐复印件交国实处实验管理科存档。

第七条  送中转站集中委托处理的废液容器必须加盖,并确保容器不渗不漏,废固必须有外包装。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废液,不得混放(装)。中转站负责人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危险废液中转站暂存记录表》。

第八条  危险废液产生单位及个人,不准将危险废液、废固随意倾倒、堆放、处置,或暗中将废液转移到垃圾箱、中转站等处,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  废液废固收集、运输、装卸,必须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存放必须按标签分类,性质互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不可存放在一起。

第十条  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变质和可能自燃的危险品;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遇潮、遇水容易起化学反应及易燃的危险品,各实验室需采取预约登记收送的办法。

第十一条  危险废液废固进中转站时,中转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验收把关,分类摆放,做到操作有章法。

第十二条  中转站要指定专人负责,要按“危化品库房管理”级别实行管理。严禁把火种带入中转站,设置在中转站的消防和防毒器具应保证完好有效。如遇火警、泄漏等事故苗子,值班人员必须会使用急救器具,紧急处理和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  中转站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废液废固安全处置规程,值班期间应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对站内储存的危险品,一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遇到难以解决的重要事宜应及时报告。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污染、防事故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水、电、门窗安全,发现隐患须及时处理与报告,确保中转站的废液废固收集外送工作的安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实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理工学院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川理工〔2016〕187号附则)同时废止

 

 

 

 

 

 

 

 

 

四川轻化工大学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印


 

附件1:关于印发《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PDF  (0.27M)[下载]  [PDF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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